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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琨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02MAC2X0RP7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太极山盛太车市内1楼2-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9
2025-09-23
(2025)云0402民初5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7214.4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玉交综红罚﹝2025﹞1017号
2025年4月17日,根据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抄告2025年1-3月“百吨王”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的函发现,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车辆云F94396由代唐江驾驶,于2025年1月7日车货总重117.26吨,货运源头单位是成杰公司,货物运输目的地昆明太平石照壁别,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卸货等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我局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抄告2025年1-3月“百吨王”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的函等证据证明。经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并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发现当事人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2025年4月17日,根据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抄告2025年1-3月“百吨王”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的函发现,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车辆云F94396由代唐江驾驶,于2025年1月7日车货总重117.26吨,货运源头单位是成杰公司,货物运输目的地昆明太平石照壁别,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卸货等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我局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抄告2025年1-3月“百吨王”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信息的函等证据证明。经过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取证,并取得相关证据,当事人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并未造成重大危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玉溪市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5-05-27
2
云玉交综红罚﹝2025﹞1006号
2025年2月17日,根据云交执法便【2025】19号文件,该公司车辆云F93507于2024年9月16日车货总重111.7吨,同时根据安宁市交通运输局提示函发现,该公司车辆云F93507于2024年8月16日车货总重105.6吨、玉溪市治理车辆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发现,该公司车辆云F93507于2024年9月4日车货总重104.03吨。经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并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发现当事人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2月17日,根据云交执法便【2025】19号文件,该公司车辆云F93507于2024年9月16日车货总重111.7吨,同时根据安宁市交通运输局提示函发现,该公司车辆云F93507于2024年8月16日车货总重105.6吨、玉溪市治理车辆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发现,该公司车辆云F93507于2024年9月4日车货总重104.03吨。经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并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发现当事人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元
玉溪市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5-02-20
3
云玉交综红罚﹝2025﹞1016号
2025年2月17日,根据玉溪市治理车辆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文件发现,该公司车辆云F93507于2024年9月4日于易门县大军线2公里300米处被公安交警大队查获,车货总重104.03吨,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整个过程未采取卸货等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经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并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发现当事人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2025年2月17日,根据玉溪市治理车辆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文件发现,该公司车辆云F93507于2024年9月4日于易门县大军线2公里300米处被公安交警大队查获,车货总重104.03吨,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整个过程未采取卸货等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经过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取证,并取得相关证据,当事人玉溪永晟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并未造成重大危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玉溪市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5-02-17
4
川3402交罚﹝2024﹞0034号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人民币贰佰圆(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德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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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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