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旧城乡朗琼卤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朗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1MA7CBRD74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旧城乡旧城村委会旧城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施市监处罚〔2023〕61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烤鸭是2023年10月9日从隆阳区荣发食品经营部购进的, 2023年10月9日 进购数量为100只,进货价格为14元/只,销售价格为25元/只;当事人称述自己并不负责腌制烤鸭,只是负责烤制。至案发之日止,以上不合格的烤鸭已经销售完毕。本案中当事人不合格烤鸭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2500.00元,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0元,共计2500元。违法所得为900.00元。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根据全国12315平台显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接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销售的烤鸭后出现食源性疾患或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或举报。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烤鸭产品,并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3000.00元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