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昭通市昭阳区大方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叶凡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557787162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8组(原技校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税稽罚﹝2025﹞37号
其他违法
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种类第五类:税款征收类;第501项违法行为第二档裁量标准: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加油站少缴增值税805,215.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365.12元,分别处予50%的罚款,合计430,790.49元。
430790.49元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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