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南禄苏可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红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26MA1TXD3U5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涟水县南禄电信局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涟市监处罚〔2025〕X00064号
当事人从2015年7月开始,在涟水县南禄电信局对面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7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无法知晓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综合自由裁量权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惠川?开味酸菜(酱腌菜)2瓶;奕联鸡翅中1袋;奥盛美?珍珠肉枣串(速冻生制品)1袋;德邻?嘎嘎脆鸡排1袋;新香嫩烤香肠5袋;江正?原味烤肠共8袋;江正?脆骨肠2袋;2、警告;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2
涟市监处罚〔2024〕01127号
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位于涟水县石湖镇南禄办事处南禄街的涟水县南禄苏可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经营者潘红霞在场并接受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被投诉商品。后对经营者进行询问,其承认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味花生、卤味花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2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