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桐坪镇义安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义初 | 注册资本:2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821MA364A1C1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吉安市吉安县桐坪镇二十公桩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监特罚决字[2025]9号
2025年3月18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人员朱忠华、胡圣仕、黄远坤、曾炜、王光球依法亮证对吉安县桐坪义安液化气站进行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充装好11只非自有产权气瓶,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气瓶充装前后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对充装的气瓶未开展重装前后检查并记录。监察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吉市特监令【2025】第16号)。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特种设备科将案件线索材料已送到市局稽查局(吉市市监稽移【2025】46号),本案于2025年3月19日报批立案,指定执法人员黄远坤、王光球、曾炜进行案件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9日和3月31日分别对当事人王以初和安全管理员罗飞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于2025年4月1日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已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七篇第十八条:【裁量基准】(一)只存在一项违法行为,且违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器数量 2 台(套)以下或者气瓶数量 10 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标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
上述罚没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