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章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0692763577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市海城区中山中路17号北海市日杂公司办公楼四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1
(2021)桂0502民初75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郭*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12-14
(2021)桂0502民初75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郭*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3
2021-10-29
(2021)湘0181民初10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
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北海市泰诚资产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21-10-18
(2021)湘0181民初10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
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6-02
(2021)桂0502民初75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郭*
裁判文书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12-05
(2021)桂0502民初75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15
2022-12-22
(2022)桂0502执5201号之一
民事
符**、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06
2021-10-29
(2021)湘0181民初10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705.8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06
2021-09-13
(2021)湘0181民初1070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11-30
2021-10-15
(2021)湘0181执50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9867.00元
执行案件
5
2018-08-12
2016-11-16
(2016)桂0502执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城)应急罚﹝2025﹞5号
2025年1月16日,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北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高德平阳吉车村的烟花爆竹仓储库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存在3项隐患问题,具体为:1.采购及在烟花爆竹仓库内存放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的违禁烟花(名称为“霹雳豆豆”的违禁“摔炮”摩擦类烟花共计23箱;名称为“家兴财旺”及“万事如意”违禁“假大空”组合类烟花共计26箱;名称为“缤纷炫彩”及“轻歌曼舞”违禁“扇型”组合类烟花共计278箱;名称为“闪频火箭”超标“B级”升空类烟花共计2箱;超标“B级”及违禁“扇型”外销组合烟花共计27箱);2.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流向管理系统上报数据与实际存在巨大出入;3.监控视频保存低于30天(2025年1月16日下午13时40分40秒前的监控视频全部缺失)。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发〔2024〕90号)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97(裁量阶次:C)“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50箱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01(裁量阶次:A)“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有上述1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9(裁量阶次:A)“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对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限期消除第1项隐患问题,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责令限期消除第2项隐患问题,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3.责令限期消除第3项隐患问题,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上述三项处罚可合并处罚,因此,决定合并对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隐患问题,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