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晟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德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2MABUTE5B2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园A1-1地块A10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6)赣0802民初11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州市监处罚﹝2025﹞4号
当事人江西晟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根据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计划,本机关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过程中,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2台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有效期为2024年11月,产品编号为2207170150、22060969;使用的2台储气罐未办理使用登记,7台压力容器本体上压力表、安全阀未校验,储气罐产品编号为ZR210T059、ZR2200018;使用的1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叉车产品编号为6010624428;未配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安全总监、安全员,未建立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我机关安全监察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吉州市监特令【2024】第32号)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叉车,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并接受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压力容器、叉车向吉州区市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本体上压力表、安全阀应校验;配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做出记录;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并作出记录,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并作出记录。其余安全隐患于2025年1月3日前整改到位。2025年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2台起重机械于2025年1月7日经吉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编号D-20240400057)要求2025年1月20日前将检验发现的安全隐患处理结果报送检验机构;使用的2台储气罐仍未办理使用登记,7台压力容器本体上压力表、安全阀未校验,储气罐产品编号为ZR210T059、ZR2200018;使用的1台叉车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叉车产品编号为6010624428;未配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安全总监、安全员,未建立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记录。并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整改复查意见书》(吉州市监特复字【2025】第1号)。当事人涉案压力表、安全阀已校验,该台叉车现已停用准备报废,已配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了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叉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已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记录。当事人违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40000元罚款
40000.00元
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