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潜江市家家乐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宗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B3JNL0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8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190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潜江市家家乐购物广场于2010年7月9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7日,在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以2.6元/根的价格从沙市区小洋帽进口食品商行购进10根“农嫂甜玉米段100g”,该批次产品均为2024年3月16日生产,保质期为12个月。2025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投诉商品。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进销货记录,发现2024年3月27日至案发,当事人以3.5元/根的价格共销售10根,销售额总计35元,其中1根为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销售利润为0.9元。因当事人以3.5元/根的价格销售1根过期玉米段,所以当事人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5元,违法所得0.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5元,不足一万元,且违法所得为0.9元。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9元。
12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2
潜江市监处罚〔2024〕437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潜江市家家乐购物广场于2023年3月23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以3元/瓶的价格从潜江市娟诚商贸中心购进“和其正”饮料15瓶。至案发前当事人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2瓶,销售额48元。该批次“和其正”饮料均为2022年10月4日生产,保质期为12个月。2024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摆放有3瓶该批次“和其正”饮料。由于当事人没有保存销售记录,所以无法计算销售过期产品的利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过期食品销售利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3
潜江市监处罚〔2023〕341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徐宗钦于2010年7月9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2年1月,当事人以55元/件的价格从潜江嫣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辣妹子牌橘片爽柑橘罐头10件,每件12瓶。至案发当事人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17瓶。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查证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具体数量和金额。2023年7月12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销毁了3瓶过期罐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