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荣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彪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02MA4PCHYJ0P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贾家湖社区育才路(金色文苑小区3号楼8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行罚﹝2024﹞50号
当事人在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乘客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够积极整改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现已检验合格。其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六从轻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六从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2
汉市监处罚﹝2024﹞50号
当事人在乘客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乘客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六从轻处罚的裁量幅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