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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友谊路嘉博酒店用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高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2MA78U6M15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二期8号楼一楼9-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157号
当事人在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二期8号楼一楼9-10号从事酒店用品、日用百货、不锈钢产品、厨房用品、家用电器、家具销售,于2021年10月23日从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喜红厨具批发部购进10个型号为CFXBOB-MRC2的欧之宝牌迷你电饭煲,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25日,进货价85元/个,零售价120元/个,截至2023年5月12日检查当天,迷你电饭锅已销售7个,销售价120元/个,销售金额共计840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哈密市友谊路嘉博酒店用品超市非法经营额为10×120=1200元。 该产品外包装盒正面均标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 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220062978.7,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220236796.7,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220236805.2,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130454444.X,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230195792.4”字样,当事人提供不了该产品有效的专利证书,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国家专利检索网站检索,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220062978.7,该专利最后一次缴费时间是2014年3月12日,2016年4月6日因未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220236796.7,该专利于2022年6月10日因届满,专利权终止;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220236805.2,该专利最后一次缴费时间是2016年12月30日,2019年5月10日因未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130454444.X,该专利最后一次缴费时间是2014年7月12日,2017年1月25日因未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230195792.4,该专利最后一次缴费时间是2020年1月4日,2022年5月6日因未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认定该产品属于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欧之宝牌迷你电饭煲); 2.没收违法所得245元(二百四十五元整)。
-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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