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辰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银银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433181560X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城关四组刘家巷9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186号
经查,当事人湖北金辰机电有限公司(乙方)与襄阳市百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楚豪天娇苑小区)(甲方)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自2025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对小区内使用登记证号为梯11鄂F06346(20)的乘客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湖北金辰机电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张强、李成勇,负责为襄阳市百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楚豪天娇苑小区)内使用登记证号为梯11鄂F06346(20)的乘客电梯提供具体维保工作,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张强承认于2026年3月19日进行半月维保工作后,2026年4月4日(即上次维保后第15日)当天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该乘客电梯进行法定的半月维保工作。由于当事人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了全年12台电梯维保费用为30000元,计算得出每台电梯每年维保费用为2500元,违法所得为104.17元(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电梯日常维保周期为每半月一次,根据“单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年度金额÷年维保次数”测算得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4.17元;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