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伯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MA6K855D1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景泰街889号璟泰公馆D6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7
(2025)云0103民初190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高*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
徐*,高**,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4
(2025)云0103民初49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周**,向**,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4
2025-06-20
(2025)云0181民初47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陈**
云南晨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5
2025-02-28
(2025)云0181民初11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葛**
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宁市人民法院
6
2025-02-24
(2025)云01民终1566号
劳务合同纠纷
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赵**,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2-24
(2025)云01民终1402号
劳务合同纠纷
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赵**,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0-23
(2024)云0103民初11686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9
2023-12-20
(2023)黔0113民初6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10
2023-12-06
(2023)云2801民初84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2
(2025)云0111民初3384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周**
赵**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1
(2025)云0103民初190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长均;高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7
(2023)云0111执1162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柳**
徐**
执行文书、拍卖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4
(2025)云0103民初49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9
(2025)云0103民初49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阁瑞城市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7
2024-09-04
(2024)云0103民初11686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1
2023-06-01
(2023)云0114民初29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梁**与高**、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20
2025-03-28
(2025)云0114民初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邱**、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91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2-08
2023-10-07
(2023)云2801民初65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与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546.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2-08
2023-10-07
(2023)云2801民初65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与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546.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2-08
2023-10-07
(2023)云2801民初65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与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546.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2-08
2023-10-07
(2023)云2801民初6588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与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362.00元
民事案件
7
2024-02-07
2023-03-27
(2023)云0103执83号之一
劳动争议
夏**与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02-07
2023-10-25
(2023)云0103执940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与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01-11
2023-02-22
(2023)云0103民初5132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夏**与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1-11
2023-05-21
(2023)云0103民初51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宁立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14184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11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期履行《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第43号)足额支付包某七、包某学等122人工资共计368081元(大写:叁拾陆万捌仟零捌拾壹元整)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1.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安宁玉龙湾松云雅苑项目柳某俊木工班欠薪统计表。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18
2
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4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赵建平、赵建全等4名工人劳动报酬428500元(大写:肆拾贰万捌仟伍佰)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或者拖欠工资数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之规定,经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你单位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室(安宁市宁湖大厦409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000.00元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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