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劳厚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632810511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胜利路1192号2栋3楼A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2
(2024)粤0402民初7508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
2020-09-11
(2020)粤04民终26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珠海特莱富食品有限公司
周*,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8
2021-03-10
(2021)粤0402执940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珠海特莱富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14
2020-05-06
(2019)粤0402民初17051号
运输合同纠纷
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孟元货运代理服务部(经营者:李小林)、广东孟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6326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30
2020-06-28
(2020)粤04民终2083号
运输合同纠纷
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孟元货运代理服务部(经营者:李小林)、广东孟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30
2020-09-30
(2020)粤04民终26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珠海特莱富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周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0
2020-09-30
(2020)粤04民终26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珠海特莱富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周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金市监处罚〔2026〕206号
经查明,当事人研发生产的手撕鸡风味盐焗料(复合调味料)产品共有3个规格,分别是20g/袋、1kg/袋以及25kg/箱,其中20g/袋和1kg/袋规格的产品,因包装表面积过小,当事人未标注营养成分表。上述产品累计生产四个批次,分别于2025年4月8日(生产20g/袋×100袋、1kg/袋×3袋,共5kg)、2025年7月15日(生产20g/袋×100袋、1kg/袋×8袋,共10kg)、2025年10月17日(生产20g/袋×100袋、1kg/袋×20袋、25kg/箱×1箱、2.5kg散装尾数,共49.5kg)、2025年11月26日(生产20g/袋×100袋、1kg/袋×8袋,共10kg)生产,累计生产74.5kg,其中上述三个规格产品累计生产72kg,另有2.5kg尾数产品于生产后随流进入库存,未独立进行包装,后续供公司内部开展有关研发应用消耗完毕。
另查明,当事人仅通过抖店销售手撕鸡风味盐焗料(复合调味料)产品,其中20g规格的产品销售时将5包放在一盒中进行销售,售价8.8/盒、合1.76元/份,累计销售58盒,共290份,合5.8kg、510.4元;另有160份通过样品的形式赠送给附近有关厂商客户,未收取费用,合3.2kg、281.6元,以上累计9kg、792元;1kg规格产品售价38元/份,累计销售11份,合11kg、418元;另有27份通过样品的形式赠送,同样未收取费用,合27kg、1026元,以上累计38kg、1444元;25kg规格产品目前为止仅生产1份,未完成销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仓库发现该份产品,以上累计25kg。上述所有规格产品重量累计72kg,销售的产品重量累计16.8kg,货值金额累计2236元。销售金额累计928.4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手撕鸡风味盐焗料(复合调味料)产品,共使用包括食用盐、沙姜粉、味精、白砂糖、浓缩鸡肉香精、酵母抽提物粉0397、鸡粉235、5’-呈味核苷酸二钠等八种原料,其中,沙姜粉原料通过市场散购,未开具发票等相关凭证,相应成本不予承认;鸡粉235原料为该公司自研自产,无相关成本凭证,相应成本不予承认;食用盐原料相关进货凭证未标注发货商、收款人等相关信息,相应成本不予承认;浓缩鸡肉香精原料进货凭证中仅一处手写记录价格信息,相应成本不予承认;味精原料进货单价为5.50元/kg;白砂糖进货单价6.19元/kg;酵母抽提物粉0397原料进货单价为42元/kg;5’-呈味核苷酸二钠原料进货单价为49.56元/kg。四次生产记录中,累计投入味精原料9.4kg、合51.7元;累计投入白砂糖原料6.9kg、合42.7元;累计投入酵母抽提物粉0397原料0.15kg、合6.3元;累计投入5’-呈味核苷酸二钠原料0.15kg、合7.43元,总原料成本为108.13元。用于销售的产品对应的原料成本为25.23元。当事人与圆通公司合作通过快递发货,并统一结账,但无法提供对应到每个快递单号的快递费凭证,综上,快递费相关成本不予承认。另关于当事人的税款及水电成本,因其产线上有多个产品统一生产,无法精确剥离计算得出上述盐焗料对应的相关成本。综上,可以认定的成本为25.2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03.17元。
另查明,当事人浓缩鸡肉香精、盐等部分原料有关进货凭证留存不到位,未按照要求进行留样。已责令其于2026年5月19日完成整改,按要求留存进货凭证及进行留样。
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3.17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