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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华军注册资本:623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700405864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11
2018-05-16
(2018)陕06民终52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30
2018-05-23
(2018)陕06民终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晟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06
2017-08-10
(2017)陕06民终10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陕西晟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7-26
2017-02-21
(2016)陕0632民初4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大春矿井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384064.54元
民事案件
5
2017-01-03
2016-12-27
(2016)陕06民终881号
合同纠纷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因与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1-03
2016-11-03
(2016)陕06民终160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大春矿井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煤安监六罚﹝2025﹞312-1、312-2、312-3
1.查煤矿上传至陕西省灾害资料管理系统的测风报表和监控系统数据,发现2025年11月6日测风报表显示1号回风斜井风速3.29m/s、2号回风斜井风速11.99m/s、三号回风立井风速7.92m/s,但查当日安全监控系统风速传感器显示1号回风斜井平均风速1.84m/s、2号回风斜井平均风速5.54m/s、三号回风立井平均风速1.29m/s,风速传感器不能准确监测巷道真实风速,煤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查矿井221辅运掘进工作面T2处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1月19日10时至17时,221辅运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堆煤保护探头线悬挂位置高于卸载滚筒上沿;3.查矿井北三胶带反掘掘进工作面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1月20日10时6分24秒,北三胶带反掘掘进工作面有一辆在用的装载机顶棚被拆除;4.查矿井221辅运掘进工作面T1朝向外口处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1月8日12时45分至12时49分,掘进二队职工郑文文在进行登高作业时未按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系保险带。查北三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T2处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10月29日14时07分至14时11分期间,掘进六队职工李军灵在进行登高作业时未按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系保险带,且登高作业期间无人扶梯子进行监护作业。
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警告。
8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2-08
2
陕﹝黄陵﹞煤安罚﹝2025﹞197001号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由于信息化办公室安管人员吴炫达履行现场监管责任不到位,监控监控工彭向阳标校二部机头一氧化碳传感器时,在传感器未进入标校状态下使用500PPM标准气样进行标校。导致二部机头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生超限报警,报警时间为11:53:19至11:54:23,报警时长1分03秒,最大值501PPM。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由于信息化办公室安管人员吴炫达履行现场监管责任不到位,监控监控工彭向阳标校二部机头一氧化碳传感器时,在传感器未进入标校状态下使用500PPM标准气样进行标校。导致二部机头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生超限报警,报警时间为11:53:19至11:54:23,报警时长1分03秒,最大值501PPM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000.00元
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
2025-08-28
3
陕﹝黄陵﹞煤安罚﹝2025﹞124001号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6月30日到7月9日新工人培训期间,学员范志刚在7月2日17时21分有西安地铁的购票记录;学员张增利于7月8日全天进行体检、学员腾飞于7月1日全天进行体检,均在培训时间内;本期培训授课老师张倍源等5名兼职老师均有授课当天入井记录;使用该期培训7月9日的考试原题随机抽考3名培训学员,其成绩分别为58、62、47与原考试成绩相差较大。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6月30日到7月9日新工人培训期间,学员范志刚在7月2日17时21分有西安地铁的购票记录;学员张增利于7月8日全天进行体检、学员腾飞于7月1日全天进行体检,均在培训时间内;本期培训授课老师张倍源等5名兼职老师均有授课当天入井记录;使用该期培训7月9日的考试原题随机抽考3名培训学员,其成绩分别为58、62、47与原考试成绩相差较大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一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七万元的罚款(¥70,000.00)。
70000.00元
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
2025-08-18
4
陕﹝黄陵﹞煤安罚﹝2025﹞133014号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2025年7月5日,工作人员操作钻机打钻作业时因防喷孔装置安装不牢靠,气体瞬间喷出致使防喷孔装置脱落,导致瓦斯从孔口溢出造成219瓦斯专用巷混合风流甲烷超限报警,累计报警次数2次,开始时间:18:15:45至18:23:31,报警时长7分46秒,最大值2.06%。开始时间:18:23:47至18:23:54报警时长7秒,最大值1.03%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款。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2025年7月5日,工作人员操作钻机打钻作业时因防喷孔装置安装不牢靠,气体瞬间喷出致使防喷孔装置脱落,导致瓦斯从孔口溢出造成219瓦斯专用巷混合风流甲烷超限报警,累计报警次数2次,开始时间:18:15:45至18:23:31,报警时长7分46秒,最大值2.06%。开始时间:18:23:47至18:23:54报警时长7秒,最大值1.03%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五万元的罚款(¥50,000.00)。
50000.00元
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
2025-07-30
5
陕煤安监三罚﹝2025﹞18009号-18012号
1.未按《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设置防火观测站。设计规定“在工作面进、回风巷距盘区回风大巷20m处设置固定观测站,在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内距工作面20m处设置移动观测站”,现场检查307综采工作面仅在回风隅角设置1处移动观测站;2.北二二号辅运大巷编号B4-408-2的闭墙4月3日巡查发现墙内温度31.5℃,未及时在闭墙检查台账上记录并进行分析;3.煤矿未按《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布置采煤工作面束管取样点。《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规定“在回风顺槽布置3根束管,其中1根埋入采空区,最远取样点距工作面120m”,通过查阅3月份束管监测数据发现,实际307、217综采工作面束管取样点仅布置在回风隅角处;4.密闭墙维护不到位,北二二号辅运巷412胶带密闭墙前积水深约0.5m,未及时处置;5.北二二号辅运巷414回风闭墙内安设有瓦斯抽放管,设置的放水器不规范,检查时发现直接悬空将其吊挂到风水管路上;6.矿井新购入的盐城市吉平人造革有限公司生产的塑料涂覆布正压风筒、负压风筒,未抽样进行阻燃抗静电性能检测,入井使用;7.矿井北三辅运巷布置在自燃的煤层内,中部有200米未喷浆;8.《黄陵二号煤矿四盘区开采设计》未按矿井制度要求经上级公司审批;9.北二回风大巷一至二联巷处挡风墙厚度为500mm,未按矿井通风管理制度要求施工永久密闭墙;10.《黄陵二号煤矿四盘区开采设计》规定三号回风立井以南布置4条大巷,目前仅布置3条大巷;11.二号风井进风斜井口在井口房安设防火铁门,起不到防火作用,矿井也未制定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12.矿井开采自燃煤层,安设带式输送机的二号进风斜井内未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13.未严格执行测风制度。北二一回回风巷测风站处测风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截至4月3日检查时已超过十天;二号风井回风斜井底测风站附近10m范围内巷帮存在一处水仓,通风断面发生变化;14.煤矿未按《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对注氮防灭火进行效果考察;15.矿井编制的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未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16.北二一回反掘工作面临时支护采用迈步液压自移式拱形支护,现场检查时该顶梁支护自行改装加长,《北二一回反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对该支护方式和操作流程进行规定;17.307综采工作面采用喷洒阻化剂防灭火,《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喷嘴从架后喷洒,现场实际在架间喷洒不能起到阻化防火作用;18.北二胶带大巷带式输送机距离巷帮的距离不足0.5m;19.矿井未在221外围巷道掘进工作面设置临时测风站;20.抽查3月24日传感器标校记录,一氧化碳和甲烷传感器共计104个,有5个甲烷传感器标校时未按制度要求报信息调度确认后开展标校;21.三号回风立井井筒与井底的连接处未设置栅栏;22.矿井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北二二号辅运大巷(1-4联巷段)改造工程作业规程》审批把关不严,作业规程监测监控部分出现安设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内容与实际不符合,规程中未明确作业过程中警戒范围;《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未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23.四盘区避难硐室内设置的60L液化氧气瓶、60L压缩空气罐、80L液化二氧化碳瓶等共计约100个高压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设施;24.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不到位,检查时(1)二号风井场地空压机房实际运行1号、2号、5号空压机,压风自救系统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运行1号、2号、3号空压机;(2)217综采工作面一根主供液管磨损严重,约10cm长的主供液管外皮磨损、露出钢丝;(3)219辅运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尾灯向顶板照明,221外围巷道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尾灯面使用蓝漆涂刷;25.《二号风井主通风机运行记录》将2025年4月4日1-9时主通风机运行频率和功率记录错误;26.北二胶带大巷洒水降尘管路四盘区避难硐室区段未接支管、三通;27.1#风井广场空气压缩机房5台空压机主排气管道上安设的释压阀垂直于气流方向;28.北二一回反掘工作面采用锚网支护,巷道围岩观测站仅观测1个断面;29.北二胶带大巷带式输送机靠近避难硐室处上托辊损坏接触下皮带,未处理;30.北二胶带巷四盘区避难硐室口使用的油漆桶未落实专人运回地面处理。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警告
3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4-14
6
延税稽罚﹝2023﹞12号
你单位2020年共计发放餐补14358150.00元,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5294.67元,未代扣代缴。 2021年共计发放餐补15647650.00元,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88085.06元,未代扣代缴。 2022年共计发放餐补15595500.00元,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7657.06元,未代扣代缴。 以上合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4631036.79元。
对你单位2020-2022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15518.40元。
2315518.40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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