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河北区晶华食品批发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岳树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5MA07EUGR4J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2区9排24-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北兴处罚〔2025〕3号
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0010072的送货单、天津市益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PWS07-121-2024的检验报告均非天津市益美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涉案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亦并非天津市益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据当事人供述,2024年7月6日一位名叫王士永的人向他出售了6件裹衣花生(2袋/件,9.5斤/袋,150元/件),芥末味和蟹黄味各3件,货款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了王士永本人,该裹衣花生就是涉案食品,即当事人开具的销售单中名为海鲜豆的商品,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和食品检验报告也是王士永所提供,但当事人无法证明此人为天津市益美食品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将涉案食品全部销售给了天津诚正食品经营中心,销售金额共计930元。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0元;2.罚款人民币4650元。
465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2
津市监北兴处罚〔2024〕7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查到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中所述“红糖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3年8月25日,标称生产商:弥勒市锦宏食品厂),当事人称已全部售出。涉案产品标签正面标有“古方土红糖 纯甘蔗榨汁 纯手工熬制”字样,据执法人员查询,红糖的执行标准为GB/T 35885,该标准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后,直接煮炼不经分蜜制炼而成的红糖,而背面合格证中品名为红糖固体饮料,执行标准为GB/T 29602,该执行标准为《固体饮料》的执行标准,在该执行标准中固体饮料的定义为“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故涉案产品并非红糖,其正面宣传的“古方土红糖 纯甘蔗榨汁 纯手工熬制”与产品实际不符,构成了虚假广告。 另查明,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涉案产品并非弥勒市锦宏食品厂所生产故该产品涉嫌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但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标签为当事人制作并进行包装,故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中所述“在商场(超市)中销售商品外包装上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商品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的行为。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共计450元,全部原价销售给了天津市南开区瑞祥嘉食品店,销售金额共计450元
罚款人民币450元
45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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