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怀石寿司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邵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7FRPYC3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净月开发区伟峰.东域A区A地块A8-1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行处字[2022]9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0日在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思东水产加工部共购进2kg鲷鱼448.5元,进价折合人民币224.25元/kg,抽样基数为1kg,因为疫情期间闭店,实际售出量为实际买样数量0.6kg,1200元/kg,买样金额为720.0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585.45元,买样后剩余0.4kg,送达检验报告前已全部过期处理,未流入市场;当事人销售的鲷鱼,“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怀石寿司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疫情期间商铺一直无法正常营业,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货值金额较少且未流入市场产生危害后果,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建议依法对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怀石寿司店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