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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田店加油站(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彩霞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097270161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应城市田店镇田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从漯河市昌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92#车用乙醇汽油(E10)”10吨,购进价格7566.3716841593元/吨,销售价格6.98元/L。 2025年6月3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E10)”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剩余库存量:18666.9L。2025年9月20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顺丰快递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2026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孝感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2026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案批次的“92#车用乙醇汽油(E10)”已全部销售完。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向本局提供涉案不合格产品购进和销售的相关材料。 2026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进行询问调查,刘某向本局陈述了涉案不合格产品购进和销售的相关事实,并向本局提供了当事人资质材料,涉案不合格产品购进发票和《情况说明》。 2026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协助调查上述不合格产品购进的有关情况。 2026年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进行询问调查,刘某向本局陈述不能提供涉案产品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的有关情况。当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向本局提供购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2026年2月27日,本局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应城市公安局,2026年4月13日,因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不予立案,并向本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6年5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销售涉案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E10)”的电子发票。 2026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送达《协助调查函》,要求协助调查核实上述不合格产品所开具的销售发票的有关情况,经核实与当事人提供的相一致。 2026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进行询问调查,刘某向本局陈述上述不合格油品销售和销售票据的有关情况。当日,本局委托湖北应城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 2026年5月18日,湖北应城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城市田店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号车用乙醇汽油案会计核算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33395.15元,获取违法所得为15524.68元。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车用乙醇汽油(E10)”18666.9L,货值金额133395.15元,违法所得15524.6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80037.09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524.68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95561.77元。
80037.09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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