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和润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知和 | 注册资本:4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496UCP8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汊河镇中华路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5〕262号
2025年10月14日,唐先生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举报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活力28”熏衣芬芳洗衣液。2025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日用百货区中间货柜上摆放销售的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活力28”熏衣芬芳洗衣液(净含量3.5kg)、标价为:19.9元/瓶,共16瓶(其中:12瓶条码06YA20280611A2;4瓶二维码20271128A1C2LX),执行标准:Q/JHL303(1型),库房库存8瓶。上述商品系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措字(2025)0000428】,本局依法查封你超市经营的20瓶涉嫌侵权“活力28”熏衣芬芳洗衣液(鉴定样品4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9日,当事人与仙桃汇美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供销商协商租赁货柜(外包)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由山东友爱洗涤日化有限公司生产“活力28”熏衣芬芳洗衣液(净含量3.5kg)、标价为:19.9元/瓶。当事人不管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只用电脑记录销售情况与供销商管迁军对账结算,目前已转账10425.00元。
本局委托湖北活力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涉嫌侵权“活力28”熏衣芬芳洗衣液进行鉴定。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由湖北活力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活力28”熏衣芬芳洗衣液商标侵权的《鉴定意见函》,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2025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延强(2025)25号】,依法延长查封强制措施30日。2025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解强(2025)12号】,因期满依法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活力28”洗衣液、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活力28”熏衣芬芳洗衣液20瓶的行政处罚。
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2
洪湖市监处罚〔2024〕109号
2024年3月9日你超市采购员在武汉白沙洲惠由商行购进由应城市鑫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长糍粑”食品2件(20公斤/件)共40公斤,进价4.5元/公斤、共付现金180元,进货后上超市柜台摆放售卖。2024年3月12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被抽检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含“长糍粑”)、肉制品、酒类。2024年4月18日我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送来的《检验报告》(NO.SP202401328)后,于2024年4月19日将此《检验报告》送达到你超市并告知抽检的“长糍粑”食品检验结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并对你超市经营场所生鲜区中央货柜台上食品进行检查,未发现此批次“长糍粑”食品。你超市也确认购进的40公斤“长糍粑”食品以每公斤7.0元价格全部销售完了,共获利280元。案发后,你超市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并向我局提供生产厂家应城市鑫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和购货凭据。并对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SP202401328)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也不申请复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