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继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2701512754J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五间房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4
(2021)辽0323民初241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傅**
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钟**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0-09-29
(2020)辽0323民初2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锦州斯硕商贸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0-09-01
(2020)辽0323民初21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
钟**,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0-06-12
(2020)辽0323民初113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海城市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钟**,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0-05-21
(2020)辽0323民初113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海城市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钟**,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五间房村村委会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1
2022-09-28
(2022)辽0323执恢3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锦州斯硕商贸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8-05
2022-08-04
(2022)辽0323执恢263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海城市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0-24
2021-04-21
(2021)辽0323执35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锦州斯硕商贸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2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9-04
2021-07-08
(2021辽0323执3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锦州斯硕商贸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7-11
2021-05-14
(2021)辽0323民初241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傅**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29
2020-12-15
(2020)辽0323执1115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王**、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0-31
2020-10-29
(2020)辽0323执1029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海城市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0-28
2020-10-22
(2020)辽0323民初2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锦州斯硕商贸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5911.5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0-28
2020-09-18
(2020)辽0323民初2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锦州斯硕商贸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2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18
2020-08-19
(2020)辽0323民初213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王**与钟**、岫岩满族自治县五间房村东房身镁制品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鞍税二稽罚﹝2024﹞52号
你单位于2017年8月取得沈阳金英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00162130,发票号码为11435140-11435145;货物名称:洗中块,数量930吨,金额为556,410.24元,税额为94,589.76元,价税合计为651,000元;2017年9月取得沈阳金英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3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00162130,发票号码为11447183-11447185;货物名称:煤,数量300吨,金额为238,461.54元,税额为40,538.46元,价税合计为279,000元。以上9组发票金额合计794,871.78元,税额合计135,128.22元,价税合计930,000元,均于取得发票的当月进行认证抵扣。根据上游税务机关协查函及相关资料显示,沈阳金英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走逃失联,上述9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定性虚开。 上述业务是通过马强联系并提供的,而你单位取得的发票是沈阳金英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你单位无法证明马强和沈阳金英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无法证明煤炭是由沈阳金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故将上述9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业务定性为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上述业务涉及的第二批300吨煤的货款279,000元由于你单位得知发票有问题且马强拒绝赔偿,故一直挂账未支付,直到2021年你单位得知沈阳金英实业跑路,马强也失联,导致该笔货款无法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2017年8月增值税94,589.76元、2017年9月增值税40,538.46元,合计135128.22元的违法事实,你单位已于2017年11月8日补缴上述增值税及滞纳金合计138,249.68元,本次检查不予补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条 、第四条第二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
罚款3126.69元
3126.69元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