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雨萍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云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6JP0U1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洮南市东升乡三胜村0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063号
经查,洮南市雨萍商店共两名从业人员,均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店一名从业人员能够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另一名从业人员未向当地卫健部门提出健康证明申请,仍在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2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后已进行整改但整改未完成,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我办案机构的调查,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拟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