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霍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81948170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沁水县加丰镇永安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8
(2022)晋0521民初793号
劳动争议
吉**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
沁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6
2022-08-29
(2022)晋0521民初793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吉**、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12
2016-07-28
(2016)晋0521民初469号
劳动争议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与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7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12
2016-07-28
(2016)晋0521民初468号
劳动争议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与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077.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2-12
2016-07-28
(2016)晋0521民初470号
劳动争议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与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6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12-12
2016-07-28
(2016)晋0521民初467号
劳动争议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与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82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12-12
2016-07-28
(2016)晋0521民初473号
劳动争议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12
2016-07-28
(2016)晋0521民初465号
劳动争议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与王**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434.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12-12
2016-07-28
(2016)晋0521民初471号
劳动争议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与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336.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2-12
2016-07-28
(2016)晋0521民初472号
劳动争议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与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54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2-12
2016-07-28
(2016)晋0521民初466号
劳动争议
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与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沁水)煤监管罚﹝2026﹞08002-1号
2025年12月7日0点班至10日8点班,永安煤矿15#煤胶带大巷Ⅰ段掘进工作面70m-228m段在完成探放水作业后,未经联合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继续向前掘进至80.2m,超掘10.2m
2025年12月7日0点班至10日8点班,永安煤矿15#煤胶带大巷Ⅰ段掘进工作面70m-228m段在完成探放水作业后,未经联合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继续向前掘进至80.2m,超掘10.2m。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九条第三项判定)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停产整顿3日(整顿内容:停产整顿期间组织人员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律法规,复产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整
1650000.00元
晋城市沁水县应急管理局
2026-02-21
2
晋(沁水)煤安罚﹝2025﹞07003-1号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允许月度最高原煤产量6万吨,2025年4月原煤产量为7.6315万吨,2025年5月原煤产量为7.9225万吨,2025年6月原煤产量为6.6132万吨,2025年4月份、5月份、6月份月度原煤产量均大于核定生产能力的10%,均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
违法事实: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允许月度最高原煤产量6万吨,2025年4月原煤产量为7.6315万吨,2025年5月原煤产量为7.9225万吨,2025年6月原煤产量为6.6132万吨,2025年4月份、5月份、6月份月度原煤产量均大于核定生产能力的10%,均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一项判定)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3日(整顿内容:停产整顿期间组织人员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复产后严格按核定产能组织生产),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元整(¥1,650,000.00)。
1650000.00元
晋城市沁水县应急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