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素园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NT92J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马田工业区1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2
(2024)粤0114民初11538号
合同纠纷
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农**,广州九十九领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6
(2023)粤0104民诉前调32712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誉有机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5
(2024)粤0192民初153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薛**
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4
2024-09-18
(2024)粤0114民初11538号
合同纠纷
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九十九领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5
2024-03-04
(2024)粤01民终57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杨*,广州市亦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奕帆文化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1-15
(2023)粤0111民初140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杨*,奕帆文化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亦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3-08-30
(2023)粤0111民初140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杨*,奕帆文化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亦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20
(2024)粤0114民初11538号
合同纠纷
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九十九领供应链有限公司;农远阳
裁判文书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2
合同纠纷
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九十九领供应链有限公司;农远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675号
当事人: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NT92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马田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黄素园
身份证号码:******************
202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村马田工业区1号的广州新粮年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01日生产出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燕麦片”(生产日期:2025-11-01、规格:350g/袋)42袋,其中自检消耗5袋,留样2袋,入库35袋。于2026年1月19日被被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了8袋,销售价是3.2元/袋,销售款共25.6元,经当事人进行成本核算,每袋成本合计2.9元。该批次产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食安2026-01-1320),报告显示被抽样“燕麦片”(生产日期:2025-11-01、规格:350g/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剩余27袋抽检不合格产品“燕麦片”(生产日期:2025-11-01、规格:350g/袋)于2026年3月3日被我局扣押,上述产品已无库存,且销售给抽检方,已无法召回。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货值为134.4元,违法所得为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生产经营资质;
2.《检验报告》(№:食安2026-01-1320),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问题;
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询问笔录、生产批记录、送货单等,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6 年 4月20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涉案产品生产数量少,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经济困难材料证明其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的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27袋“燕麦片”(生产日期:2025-11-01、规格:350g/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002.4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
2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2
穗云市监处罚〔2026〕42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2日生产“古法老广靓汤”(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2日)5包,其中2包作为留样样品,1包原法定代表人自行食用,剩余2包销售某公司,收取金额29元。经成本核算,上述产品单包成本合计13.3元。上述产品生产过程投料使用“蛹虫草”原料,标签印有【配料表】:羊肚菌、鸡油菌、鹿茸菇、姬松茸、海鲜菇、香菇、松茸菇、蛹虫草、红枣,但是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和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为72.5元,违法所得为2.4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5“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十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为72.5元,违法所得为2.4元,违法行为轻微。同时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元;
二、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02.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