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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小雨点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1MA0PR5AR5G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文化小区C区14号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满市监处罚〔2026〕29号
3.在经营场所销售区地面上发现包装饮用水“二子山泉”(商标)纯天然山泉水6桶,净含量11.3L,销售热线0470-6230591、15334702369、18547082616;配料表:天然山泉水;水质特性指标:(mg/L),偏硅酸25.0-40.0,锶0.3,锌0.06,PH值(PH)6.5-7.5;生产许可证号SC106115078100128;执行标准:GB 19298-2014;生产日期:见瓶盖(未发现生产日期);储存方法:避免阳光直射,存储在无异味处,若有少量矿物质沉淀可放心饮用;保质期30天;生产商:满洲里市黑龙山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址:满洲里市东湖区黑龙泉泉旁;产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东湖区;瓶盖上标注防伪防盗合格证,标注检验合格。 供货方满洲里市黑龙山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反渗透设备”对源水进行处理,依据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2.1.1“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属于引用纯净水,食品名称“纯天然山泉水”、配料表标注“天然山泉水”为虚假内容。 标签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失效,未标注生产日期。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存在标签违法的包装饮用水的具体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称净含量11.3L的包装饮用水不是销售品,没有销售价,且因供货方和当事人实际为同一个经营者,亦没有进货价,没有销售价和进货价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4.在经营场所销售区货架上发现,“二子山泉”(商标)纯天然山泉水,有标签的5瓶,无标签的15瓶,净含量5L,销售热线:18047088388(满洲里)、15048053000(扎区);配料表:天然山泉水;水质特性指标:(mg/L)偏硅酸(H2SiO3)25.0-40.0,锶(Sr)0.3,锌(Zn)0.06,PH值(PH)6.5-8.5;生产许可证号:SC10615078100128;执行标准:GB 19298-2014;生产日期:见瓶盖,15瓶无标签的未标注生产日期,3瓶有标签的未标注生产日期,2瓶有标签的标注20260122-20270122。 供货方满洲里市黑龙山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反渗透设备”对源水进行处理,依据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2.1.1“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属于引用纯净水,食品名称“纯天然山泉水”、配料表标注“天然山泉水”为虚假内容。 标签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失效,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存在标签违法的包装饮用水的具体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称净含量5L的包装饮用水不是销售品,没有销售价,且因供货方和当事人实际为同一个经营者,亦没有进货价,没有销售价和进货价,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1.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3.当事人经营食品名称含有虚假内容、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4.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00元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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