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侨庄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永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073697312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茂叔街12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7
(2024)渝0117民初381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重庆侨庄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2-03-02
(2022)渝01民终288号
合同纠纷
重庆侨庄食品有限公司,杨*
重庆新友食品有限公司,赵**,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19
(2021)渝0117民初6422号
合同纠纷
重庆新友食品有限公司,杨*
重庆侨庄食品有限公司,赵**,欧*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28
(2023)渝0117民初3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侨庄食品有限公司
程**
裁判文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3-06-06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侨庄食品有限公司
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3
2021-10-09
(2021)渝0117民初6422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杨*,重庆新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重庆侨庄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20
2021-08-03
(2021)渝0117执保409号
合同纠纷
杨*,重庆新友食品有限公司与赵**,重庆侨庄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644号
经查,当事人在自己生产的侨庄青花椒藤椒鱼调料(净含量:240克)、侨庄青花椒水煮活鱼调料(净含量:210克)两款不同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相同的数据内容。内容均为:每100克:能量1154千焦,营养素参考值%为14%;蛋白质3.7克,营养素参考值%为6%;脂肪27.5克,营养素参考值%为46%;碳水化合物4.3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钠2838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42%。。当事人不能提供标示上述内容的依据,且当事人自行送检这两款产品,产品的检测数据分别为:侨庄青花椒藤椒鱼调料(净含量:240克)检测出来的数据是每100克:能量1461千焦,营养素参考值%为17%;蛋白质4.9克,营养素参考值%为8%;脂肪26.7克,营养素参考值%为45%;碳水化合物22.9克,营养素参考值%为8%;钠5359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268%。。侨庄青花椒水煮活鱼调料(净含量:210克)检测出来的数据是每100克:能量1031千焦,营养素参考值%为12%;蛋白质5.3克,营养素参考值%为9%;脂肪14.9克,营养素参考值%为25%;碳水化合物22.9克,营养素参考值%为8%;钠5790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290%。。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含有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内容的侨庄青花椒藤椒鱼调料(净含量:240克)共3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1日的数量50袋,销售40袋,销售单价4元/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6日的数量50袋,销售40袋,销售单价4元/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的数量50袋,销售40袋,销售单价4元/袋。含有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内容的侨庄青花椒水煮活鱼调料(净含量:210克)共4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1日的数量90袋,销售80袋,销售单价4元/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的数量90袋,销售80袋,销售单价4元/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数量90袋,销售80袋,销售单价4元/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的数量50袋,销售40袋,销售单价4元/袋。均未召回。含有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内容的相关产品及包装袋因火灾意外被烧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内容的食品数量为侨庄青花椒藤椒鱼调料(净含量:240克)150袋,侨庄青花椒水煮活鱼调料(净含量:320克)320袋,共470袋。货值金额470袋4元/袋=1880元。违法所得400袋4元/袋=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800元。
8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