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达瑞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鸣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8333390879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达呼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3﹞100号
经查,此批次3吨(4008L)92#车用乙醇汽油是当事人以每吨9300元的价格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黑龙江石油分公司订购,购进金额为:27900元,于2023年9月2日由齐齐哈尔市达瑞加油站在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黑龙江石油分公司提货后送至齐齐哈尔市达瑞加油站卸入3#罐。此批次3吨(4008L)92#车用乙醇汽油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检测项目: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实际检测结果为5.24,超过国家标准的限量要求(≤0.5),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VIB)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92#车用乙醇汽油已于2023年9月8日全部售出,其中9月2日至9月5日以6.9元/L价格出售,3日共售出2200L,货值金额15180元,9月6日至9月9以7.3元/L价格出售,4日共售出1808L,货值金额13198.4。综上货值金额共计28378.4元。获违法所得478.4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4189.2元; 2、没收违法所得478.4元。
14189.2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