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国保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26581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尚稷路服务外包产业园区8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2
(2026)沪0115民初33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洪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6-05-26
(2025)沪0115民初148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洪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6
(2025)沪0115民初1484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洪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7
(2024)陕01民终26901号
劳动争议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马**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0-24
(2023)陕知民初1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德雷射科(廊坊)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3-09-07
(2023)陕知民初1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德雷射科(廊坊)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23-06-21
(2023)陕知民初1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德雷射科(廊坊)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0-09-27
(2020)闽0502民初1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9
2020-09-27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米亚索乐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0-09-27
(2020)闽0502民初1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6-25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
2020-06-25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3
2020-06-25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4
2020-06-25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5
2020-06-25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9
2021-07-13
(2021)苏1084执37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9-01
2020-11-19
(2020)闽0502民初1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18
2020-12-05
(2020)闽0502民初1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8
2020-12-05
(2020)闽0502民初1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米亚索乐装备集成(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5
2020-11-09
(2020)黔0113执300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米亚索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1-05
2020-09-18
(2020)苏1084民初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7-01
2020-04-29
(2020)黔0113民初1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米亚索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84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6-19
2020-04-28
(2020)闽0502民初10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20-1047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米亚索乐装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28
2019-11-23
(2019)湘0302执40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9-13
2018-08-24
(2017)湘0406执58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三稽罚﹝2026﹞7号
1.2021年至2023年,你单位将支付给研发部门的两名综合管理人员(未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薪酬记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并进行加计扣除,三年合计461,970.27元,其中2021年105,664.17元,2022年128,299.56元,2023年228,006.54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两人的薪酬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应在2021至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增。 2.你单位将房屋水电费、办公费、维修维保费等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支出共计336,411.15元(其中2021年107,456.51元,2022年122,099.93元,2023年106,854.71元),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相关费用”,并进行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至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87,789.11元,其中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7,559.92元,2023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0,229.19元。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3,894.56元。
43894.56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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