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沁河镇查特熊食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晓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31MA7XCFF95R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常青市场中1排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源市监城罚[2023]59号
经调查查明,从2023年2月份开始,孙晓云从其丈夫经营的店里拿烟草制品到沁河镇查特熊食材店进行销售,其丈夫的店名称为“沁河镇建军水产冷饮门市部”,沁河镇建军水产冷饮门市部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140431101178),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该店负责人承认销售过烟草制品,现场用于结算的电脑系统未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烟草制品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沁源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检验报告证明(编号:A230402889),现场检查发现的烟草制品属于真品;现场查获各类烟草制品197条,烟草公司提供的核价表显示货值为人民币4.661万元,沁河镇查特熊食材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山西省沁源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务清单和核价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数量和货值。
罚款1.53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380.00元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