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保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2984C50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民委员会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17
(2022)浙0302民初10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
青田县雅琪鞋服有限公司,张**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12-19
(2022)浙0302民初10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
张**,青田县雅琪鞋服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4
(2022)浙0302民初10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
青田县雅琪鞋服有限公司,张**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11-14
(2022)浙0302民初10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
赵**,青田县雅琪鞋服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10-11
(2022)浙0302民初10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
青田县雅琪鞋服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永罚﹝2024﹞44号
当事人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和二村民委员会内)实施了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肆元整(¥6,674.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罚款6674元人民币。(行政处罚裁量单及裁量表附后);
6674.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3
2
温环永罚﹝2024﹞46号
当事人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民委员会)实施了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2-2裁量结果为人民币248000元,因该公司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停止生产,已改正违法行为,属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形,应从轻处罚,对温州精典科技有限公司罚款金额人民币200000元。(行政处罚裁量单及裁量表附后)。
200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