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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南区东仙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江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3MABYDX13X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卓子山通用银光百货商厦33楼负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南市监处罚﹝2025﹞59号
2025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中“5.贮存:5.5贮存的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南责改〔2025〕123号)一份,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针对散装分包食品(香酥焦饼)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于2025年7月2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海南市监处罚〔2025〕39号),罚款金额2000元。202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检查组和海南区拉僧仲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海南区东仙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超市奶食品区预包装食品未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散装食品区分包豆制品(豆腐、豆皮、素鸡等)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在同一货架且界限不明确。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强制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罚款18500元。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365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合并罚款55000元。
55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2
海南区市监处罚〔2025〕59号
经查,2025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中“5.贮存:5.5贮存的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南责改〔2025〕123号)一份,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针对散装分包食品(香酥焦饼)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于2025年7月2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海南市监处罚〔2025〕39号),罚款金额2000元。 202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检查组和海南区拉僧仲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海南区东仙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超市奶食品区预包装食品未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散装食品区分包豆制品(豆腐、豆皮、素鸡等)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在同一货架且界限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55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3
海南区市监处罚〔2025〕39号
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散装食品销售区分包食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地堆货架上发现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分包食品(香酥焦饼),当事人未对分包食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4
海南市监处罚﹝2025﹞39号
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散装食品销售区分包食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202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地堆货架上发现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分包食品(香酥焦饼),当事人未对分包食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5
乌农(农药)罚﹝2024﹞8号
2024年9月25日本机关接到乌海市海南区农牧水务局移送的乌海市海南区东仙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区东仙超市)涉嫌经营庄美爱家宝宝蚊香、特制宫延蚊蝇香王、九代蚊蝇香王三种假卫生农药(蚊香)投诉举报。2024年9月29日10:00,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海南区东仙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海南区东仙超市库房内保存的标称商标为庄美爱家宝宝蚊香3盒,生产企业为蠡县金诺达制香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142,经查该产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宣传图片为宝宝图标;执法人员对外包装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查验,未查询到该农药及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相关信息。标称商标为金字塔牌特制宫延蚊蝇香王15盒、标称商标为金字塔牌九代蚊蝇香王8盒,以上两种产品共用一个农药登记证号WP20150094,共同标称生产商为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执法人员对外包装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查验,均未查询到该农药及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相关信息。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乌海市农牧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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