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王淑良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淑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5MACHF2MM1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金穗大厦(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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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3〕151号
2023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的经营场所进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食品安全日管控、月调度和周排查资料,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责改【2023】2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予以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市监当罚【2023】11号)。同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食品安全日管控、月调度和周排查资料,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之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的行为。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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