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超(苏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小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5MA258WD173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太仓市北京西路12号-8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223号
经查,当事人名下有1台叉车,登记使用单位:品超(苏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编号:321030509258,牌照:场内苏E?L8350。当事人提供了该案叉车的定期检验报告,确认叉车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7年5月。同时当事人制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中第1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并经使用单位同意后方能驾驶,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第4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在作业前应当按照规定穿戴好安全帽等防护装备”和第8条规定“司机应该系好安全带,……”。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叉车作业人员仝超驾驶上述叉车作业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持证上岗、系好安全带和戴好安全帽,当事人也未及时发现、制止并批评教育。仝超系当事人员工,也系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故当事人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叉车,当事人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另查,仝超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项目(N1))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我局现场已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太市监特令[2026]第高022号)。
案发后,当事人已安排郑增添作为其叉车作业人员。郑增添持有叉车司机项目(N1)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为350525199108083553,有效期至2026年7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2
太市监处罚﹝2025﹞0013号
当事人名下有1台叉车,登记使用单位:品超(苏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编号:321030509258,牌照:场内苏E?L8350。当事人提供了该案叉车的定期检验报告,确认叉车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5月。同时当事人制定了《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其中《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第4条规定“叉车司机在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穿戴好安全帽等防护装备。”。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叉车作业人员王波驾驶上述叉车作业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系好安全带,当事人也未及时发现、制止并批评教育。王波系当事人员工,也系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故当事人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叉车,当事人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另查明,王波取得了叉车司机项目(N1)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证件编号:******************,有效期至2027年9月,确认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叉车作业相应资格。
罚款金额2,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200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