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陈胖子烧鸡公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1MA4D8HCX2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团风县团风镇团黄大道世纪华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5日开始在团风县团风镇团黄大道世纪华府从事小餐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下单,从微信小程序亿家百汇上购进普宁市狮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狮宝牌食用色油(复配着色剂)”1瓶,购进价格为11.3元/瓶;上述食品添加剂用于鱼香肉丝、东坡肉上色。
2026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调料台上有1瓶已开封使用的狮宝牌食用色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过期已开封的“狮宝牌食用色油(复配着色剂)”1瓶予以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台账,涉案“狮宝牌食用色油(复配着色剂)”过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狮宝牌食用色油(复配着色剂)”1瓶;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