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大垸镇新鸿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U3UH8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大垸镇新建街13-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向宜昌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订购标称的涉案冷鲜猪舌9.98公斤,销售单价35元/公斤,货值349元;涉案猪舌有净含量0.36公斤、0.40公斤两种规格,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0月29日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5天。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9日收到涉案冷鲜猪舌,收到时在保质期内。本局于2025年12月24日查获冷鲜猪舌 9.22公斤,均超过了保质期。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鲜猪舌0.76公斤,销售单价35元/公斤,销售收入 26元,剩下 9.22公斤没有销售。
?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日至12月24日期间采购涉案鸡爪45公斤,销售单价40元/公斤,货值1794元;已销售28.55公斤,销售收入1136元;没有销售完的16.45公斤被本局于2025年12月24日查获。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鸡爪的合法来源和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鲜猪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元;2、没收未销售完的冷鲜猪舌9.22公斤;3、罚款2万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鸡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36元;2、没收当事人没有销售完的涉案鸡爪16.45公斤;3、罚款3万元。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冷鲜猪舌9.22公斤、未经检疫的鸡爪16.45公斤;2、没收当事人销售涉案猪舌的违法所得26元,销售涉案鸡爪违法所得1136元;3、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鲜猪舌处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鸡爪处罚款3万元。罚没款总计51162元。
5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6
2
石首市监处罚〔2024〕117号
2024年4月10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向当事人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首先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了当事人店后面仓库的货物摆放,摆放食品仓库的地面有很多垃圾没清理,地面不整洁,农夫山泉饮用水摆放在地上且与墙壁没有保持距离。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第5.1、5.5要求的规定,是未按规定贮存食品行为。针对上述检查结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024年4月25 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这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上次检查出现问题改正情况的检查,店后面仓库的卫生依然没有清理,还有很多垃圾,地面也不整洁。农夫山泉饮用水等食品依然靠墙壁存放,没有与墙壁保持适当距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9000元。
19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