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雅美瑞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MAAJNNU79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10组1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3﹞412号
现查明: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操作间内查获的过期医疗器械调查情况如下: 当事人为口腔科门诊,当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贵州鑫惠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医疗器械各10盒,进货价相同为:15元/盒,截止检查时已分别使用了批号为“20180301”的“钻霸金刚砂车针”6盒,剩余4盒,使用了批号为“20180701”的“钻霸金刚砂车针”2盒,剩余8盒,使用了批号为“20180601”的“钻霸金刚砂车针”9盒,剩余1盒,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记录,且对顾客使用医疗器械后并未对其单独收取费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195元。 货值金额计算:(现场查获:4盒×15元+8盒×15元+1盒×15元)=1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3.现场照片5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位置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供应商贵州鑫惠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来源渠道合法; 7.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