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德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BEY2Y9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友谊县鑫园小区新天地购物街6号楼2楼商服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5
(2024)黑0522民初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佳木斯市郊区佳天于家粉条经销部
友谊县宝盛超市
友谊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3
2024-03-06
(2024)黑0522民初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佳木斯市郊区佳天于家粉条经销部与友谊县宝盛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29
2020-09-23
(2020)黑0522执41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张**与友谊县宝盛超市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18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谊市监处罚[2023]34号
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友谊县宝盛超市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库存、销售等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情况; 4.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5.当事人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供货方的经营资质情况; 6.当事人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7.当事人收货单复印件及采购商品明细报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食品的进货情况; 8.当事人电子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食品的销售情况; 9.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10.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权利; 11.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情况; 12.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受委托人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无异议。 13.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所销售该食品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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