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肃州区路路通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亚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02MA72KA817F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环南路瑞和园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市监罚〔2024〕6020号
2024年7月4日,我局向肃州区路路通电动车行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2024年7月5日,我局对经营者陈亚宁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2023年12月30日肃州区路路通电动车行从无锡钻豹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型号为TDT838的4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214022360022456、214022360022512、214022360022624、214022460001930。2024年7月4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市监〔2024〕96号提醒督促函,对肃州区路路通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型号电动自行车鞍座经执法人员测量长度为46cm,宽度为26cm,打开该辆电动自行车电池仓,现场要求经营者将该车销售对应安装的电池安装完毕,用尺子测量后,该电池与电池仓内壁最大间隙为4cm。上述车辆鞍座长度为46c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1.5尺寸限值项目“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标准,电池与电池仓内壁最大间隙为4c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3.4.3蓄电池防篡改项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b)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的标准。肃州区路路通电动车行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涉案车辆并制发了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确认该产品购进渠道、购进数量和购进价格,车辆价格550元,电池价格350元,车辆单价900元,4辆共计货值金额为3600元。没有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经营者陈亚宁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货值金额认定无异议。
对肃州区路路通电动车行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36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4辆涉案电动自行车;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整。
36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2
(肃州)市监罚〔2024〕98号
肃州区路路通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1.警告。2.没收4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3.处货值金额(3600元)等值罚款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
36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