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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马晓明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晓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900MA7JRN525T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川工业园金桥路39号新力景瑞新城写字楼15层1502-2号写字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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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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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湟市监处罚〔2025〕16号
违法事实一:该公司对其“抖音”直播间销售“冬虫夏草”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宣称“最好的虫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于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其“抖音”直播间宣称“直播地为西藏那曲”,实际直播地为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但其宣传行为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推广销售为目的对“冬虫夏草”的产地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因此,违法事实二:该公司对其“抖音”直播间销售“冬虫夏草”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宣称“其直播地和发货地均为西藏那曲”,实际直播地为西宁市湟中区上新庄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40000元; 违法事实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4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青海马晓明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上述两个违法事实合并处罚,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
120000.00元
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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