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佳佳兴仓买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学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BFUN76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领巾街副19号(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5〕8号
2024年12月19日,我所收到周义帅邮寄的投诉举报函,称其于2024年12月1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佳佳兴仓买共计购买了一袋国圆牌点心面火鸡面,生产批次为202464,保质期为6个月,已过保质期。2024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6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4日的国圆牌点心面火鸡面,保质期为6个月,已过保质期,对于该商品执法人员当场检查时当事人立即对上述过期食品当场以毁损丢弃的方式进行了销毁。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进货查验票据。涉案商品售价为1.5元/袋,因当事人未建立账目,该店收费方式为支付宝、微信扫码和现金,无收银系统,无法确定过期后食品的销售品种及数量。现有证据显示超过保质期以后仅销售了1袋,现场发现6袋,共计 7袋。现有证据证明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函复印件一份共9页、光盘一张,证明投诉举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况;
2.2024年12月19日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现场存在投诉举报人举报的过期食品;
3.2024年12月19日询问通知书一份1页;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4.哈尔滨市南岗区佳佳兴仓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一)本案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食品安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无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按照一般幅度进行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货值金额不超过 1000 元;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规定。且在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后能够第一时间主动销毁过期食品改正其违法行为。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处罚信息,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消费者投诉时未食用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1500.00元
-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