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福多多烟酒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7YPFXH7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长隆湾二期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4〕15号
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电话举报,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福多多烟酒特产店销售侵犯其“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店现场有五粮液白酒(52度)1瓶(批号852487),剑南春白酒(52度)3瓶(批号分别为855205211221、855205211221(同号)、223300000000)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进货发票。2023年11月2日,我局请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1瓶五粮液白酒(52度)进行协助辨认,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3瓶剑南春白酒(52度)进行协助辨认。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唐旭辨认并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认定上述1瓶五粮液白酒(52度)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周子涛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书》,认定上述3瓶剑南春白酒(52度)均非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52度)(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7.03.10,编号852487)1瓶,剑南春白酒(52度)(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1.12.21,批号分别为855205211221、855205211221(同号)、223300000000)3瓶。
2.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
10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