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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白杨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越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22076054873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林水路东侧、金泉路北侧-10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7
租赁合同纠纷
托克逊县白杨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王**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0
租赁合同纠纷
托克逊县白杨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托市监处罚〔2026〕89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3年8月20日依法核准登记,游览景区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服务,截止目前共开发两个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托克逊县克尔碱镇怪石林景区、红河谷景区。经现场检查发现,红河谷景区因尚未完全开发,暂不收取门票,景区经营户外设备租赁、钓鱼两项服务。其中户外设备租赁服务已明码标价,收费标准为12小时68元/套、24小时98元/套;钓鱼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该钓鱼项目自2026年6月13日投入运营,自建鱼塘面积1500平方米,按5小时100元/人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共计收取17笔,收费总额2600元。经核实,顾客钓获鲤鱼可自行带走,若不带走渔获景区工作人员按5元/公斤予以回收。景区开设该钓鱼项目主要为吸引游客、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以20元/公斤的价格采购鲤鱼投放鱼塘,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制作钓鱼服务项目价格公示牌张贴公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深刻认识错误,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