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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原野春荞荞麦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4MA0MY5FD8J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盛农产品物流园A号楼二层245-24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137号
内蒙古原野春荞荞麦制品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普通床上用品枕头产品宣传“助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原野春荞家纺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名为“全荞麦枕头成人家用纯色睡眠学生可拆洗可调节单人低枕助眠舒适”商品属于普通床上用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商品具备“助眠”功效的证明。上述商品宣传页记载此款商品共有683人好评,835人收藏。涉案宣传用语系通辽市东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当事人向该公司支付了150元广告费用。当事人于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删除了“助眠”宣传用语并将商品标题修改为“全荞麦枕头60支低枕头大人专用睡眠学生可拆洗可调节单人低枕舒适”。另查明,本局于2024年8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科市监处罚〔2024〕208号),对当事人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予以过行政处罚。
内蒙古原野春荞荞麦制品有限公司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属于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
675.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2
通科市监处罚﹝2025﹞1号
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在京东商城的店铺“原野春荞官方旗舰店”中宣传一款名为“原野春荞腰枕床上护腰枕全荞麦壳皮枕防腰痛荞麦腰枕孕妇睡觉护腰枕办公室”的商品“释放腰椎压力、躺出来的健康好腰、全方位放松腰椎关节”等词语及内容,该宣传用语没有广告费用和设计费用。当事人于2025年2月9日删除了“释放腰椎压力、躺出来的健康好腰、全方位放松腰椎关节”的宣传用语,截至其删除该广告用语,该款涉案产品共计销售32单
内蒙古原野春荞荞麦制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的店铺“原野春荞官方旗舰店”中宣传一款名为“原野春荞腰枕床上护腰枕全荞麦壳皮枕防腰痛荞麦腰枕孕妇睡觉护腰枕办公室”的商品“释放腰椎压力、躺出来的健康好腰、全方位放松腰椎关节”等词语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3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3
通科市监处罚﹝2024﹞208号
当事人存在销售普通床上用品枕头产品宣传“助睡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行为属实,该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情形。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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