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异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1117006641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国道线东,树林召大街北,工业街南(原树林召镇210国道线东,29公里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市监处罚﹝2025﹞19号
当事人为合法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站营业厅操作台上有安装“贝林油站管理系统”的电脑,“贝林油站管理系统”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在该管理系统中选择菜单栏的【IC卡管理】下拉菜单中选择【IC卡优惠】后,在该对话框中选择【优惠模式二】,通过对加油枪【优惠模式】和【优惠比率】数值的设定来实现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执法人员以此方式,现场对加油站在用的14条加油枪进行了计量检定,检定结果为示值误差不合格。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贝林油站管理系统》进行功能性测试,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报告编号:NO.202306036)证实当事人使用的《贝林油站管理系统》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系统数据库中可查询到修改“IC卡优惠等级定义”的操作记录,即当事人在被检查时段(2020年1月1日至检查时)有过914次“IC卡优惠”的操作记录。查询加油明细表,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共有411778条加油数据,可以统计每次加油的金额。通过查阅《软件测试报告》的附件光盘中的“SystemLog-系统使用操作日志”该作弊系统的首次操作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15:19:21,最后一次操作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20:40:22。经加油机主板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鉴定,14块加油机主板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均非原厂生产。根据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3060702、NO.2023071704)的附件可以统计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加油数据。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最后一次检定日期为2023年4月7日,通过查阅《软件测试报告》(报告编号:NO.202306036)的附件,可以计算出当事人在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的销售额为4652967.26元,当事人在此期间共缴纳税款3694.74元。
当事人通过加装设备,操控“IC卡优惠等级定义”减少电脑主板累计加油量少交税款,操控示值误差少付油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构成破坏燃油加油机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
1300.00元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鄂税二稽罚﹝2024﹞7号
(一)增值税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安装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管理系统,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未按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加油管理系统显示2020年5月至12月共销售成品油976,103.77升,实现销售收入4,303,011.13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95,036.68元,可抵扣进项98,096.9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396,939.78元,核减已纳增值税12,248.17元,少缴增值税384,691.61元;2021年共销售成品油4,721,608.00升,实现销售收入28,851,754.81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319,228.43元,可抵扣进项627,281.01元,实际应纳增值税2,691,947.42元,核减已纳增值税21,789.09元,少缴增值税2,670,158.33元;2022年共销售成品油4,418,619.99升,实现销售收入32,495,995.95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738,477.41元,可抵扣进项600,698.35元,实际应纳增值税3,137,779.06元,核减已纳增值税31,224.10元,少缴增值税3,106,554.96元;2023年1月至2月共销售成品油835,671.81升,实现销售收入6,119,033.77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703,959.64元,可抵扣进项75,844.38元,实际应纳增值税628,115.26元,核减已纳增值税5,330.02元,少缴增值税622,785.24元。你公司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少缴增值税共计6,784,190.14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2020年5月至12月少缴增值税384,691.61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234.58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2,670,158.33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3,507.92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3,106,554.96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663.87元;2023年1月至2月少缴增值税622,785.24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569.63元;你公司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45,976.00元。(三)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安装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管理系统,2020年至2021年未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无法提供真实的成本费用支出相关资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你公司采取核定征收。你公司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3,807,974.45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52,318.98元,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8,079.7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569.57元,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4,569.57元;你公司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25,532,526.38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021,301.06元,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5,650.5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7,130.11元,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7,130.11元;你公司少缴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31,699.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采取非法安装设备的手段,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6,784,190.1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5,976.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1,699.68元,共计7,061,865.82元,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0.6倍的罚款4,237,119.49元。
4237119.49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