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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山下湖加油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洪正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663923025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山下湖社区枫江路老桥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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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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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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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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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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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3〕488号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诸暨丰宇加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19时15分维修好三台燃油加油机的主板语音板,维修过程中将三台燃油加油机的计控主板与机体之间的封签破坏,并在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于2023年7月6日被本局查获。自当事人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封签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计经营成品油196667.22元,利润为26888元。以上共计违法所得26888元。 另查明,诸暨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于2023年7月7日对上述三台燃油加油机进行重新检定,并出具证书编号为423005601-423005606的检定证书,检定结论为上述三台燃油加油机的6把加油枪均为合格。
当事人破坏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与机体之间的封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破坏计量检定封签(印)或者防作弊装置;……”之规定,属于破坏计量检定封签的行为,责令改正。 当事人维修燃油加油机后立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之规定,属于未经强制检定合格却投入使用的行为,责令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择一重罚”原则,按照《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破坏计量检定封签(印)或者防作弊装置的,责令改正,按照每台(件)计量器具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6888元; 二.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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