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数智未来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储小红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MA77GRB90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油建南路副166号9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1
(2021)新0203民初1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1-01-21
(2021)新02民终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涛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1-20
(2021)新02民终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0-21
(2020)新0203民初1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涛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5
2020-10-20
(2020)新0203民初1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5
2022-04-01
(2021)新0203执177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31
2022-01-29
(2022)新民申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16
2021-08-12
(2021)新02民终3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23
2021-06-17
(2021)新0203民初18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区广友商行与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08
2020-10-22
(2020)新0203民初1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46083.09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08
2021-03-01
(2021)新02民终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1-28
2020-07-22
(2020)新0203民初1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涛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五光十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9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税稽罚〔2025〕33号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0年3月至5月份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非法取得新疆中云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高线”,发票金额合计4,430,234.84元、税额合575,930.53元,价税合计5,006,165.37元。你公司取得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别于2020年3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504,187.03元、2023年6月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71,743.5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克拉玛依亚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苏辰君和贸易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鼎程商贸有限公司、克拉玛依耀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企业虚开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430,242.70元,税额共计575,931.61元,价税合计共计5,006,174.31元。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2020年3月至5月份期间,以帮助王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小红的老乡,克拉玛依耀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过账”为由,按照王兵的授意取得新疆中云创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克拉玛依亚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苏辰君和贸易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鼎程商贸有限公司、克拉玛依耀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上述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查明:你公司取得新疆中云创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为滚动虚假支付,对外虚开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资金收款异常、回流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新疆中云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克拉玛依亚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苏辰君和贸易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鼎程商贸有限公司、克拉玛依耀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上述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2020年至202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2.调取的银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