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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吉北参茸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太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D446U70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55号参茸批发市场3号铺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122号
经查,宽城区吉北参茸行于2023年11月27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55号参茸批发市场3号铺位,经营范围为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经确认,上述3支人参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确认为拼接人参:(样品编号为1870-1872)经检验存在须条有粘接或者拼接。 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从万良地区参农处购入3盒,单盒内含1支人参,人参进购价格均为20.00元/盒,拟售价均为30.00元/盒,货值金额为9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登记了进货记录,但并未向参农索要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短期内没有购入人参的计划,并出具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保证今后规范经营。
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宽城区吉北参茸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柜内陈列3支人参,均涉嫌为假冒人参(拼接人参),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长市监宽先登[2025]6号)、《财物清单》(长市监宽先登[2025]6号),对上述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送检,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鉴定确定送检样品为假冒人参(拼接人参)。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拼接人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了解情况,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宽城区吉北参茸行于2023年11月27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55号参茸批发市场3号铺位,经营范围为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经确认,上述3支人参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鉴定确认为拼接人参:(样品编号为1870-1872)经检验存在须条有粘接或者拼接。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从万良地区参农处购入3盒,单盒内含1支人参,人参进购价格均为20.00元/盒,拟售价均为30.00元/盒,货值金额为9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登记了进货记录,但并未向参农索要资质证明和相关票据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短期内没有购入人参的计划,并出具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保证今后规范经营。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针对当事人经营假冒人参的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3支人参。2.处以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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