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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白溢铭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浩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1103MA6TJTDQ25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办龚西村1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烟处﹝2023﹞第058号
2023年7月18日11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浩,执法证号27030252012,史欣欣,执法证号27030252011),在进行市场检查时,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办龚西村117号秦汉新城白溢铭商店内,发现当事人白浩浩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纸箱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延安(软)30.0条,共计1个品种,30.0条卷烟。当事人白浩浩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咸阳市渭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渭烟存通字[2023]第20230120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白浩浩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白浩浩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有人送货上门当事人查看真烟后就收购了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白浩浩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当事人白浩浩违法进货总额为19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37.00元
渭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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