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达(天津)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亦凡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8MA070KWU7R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313(天津互贸通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7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海艺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呈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共取得上海艺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发票代码:031001900204,发票号码:59682126-59682141;发票代码:031001900204,发票号码:59682235-59682250,发票金额合计2,904,761.83元,税额合计145,238.17元,价税合计3,050,000元);你单位共取得上海呈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发票代码:031001900204,发票号码:56226008-56226023,发票金额合计1,428,571.42元,税额合计71,428.58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上述发票涉及的4550000元已记入2020年主营业务成本。你单位经人介绍找到一个技术团队进行系统模块开发,技术团队以上海艺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呈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义与你单位签订合同。你单位通过使用视频发现实际进行技术开发服务的不是上海艺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呈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你单位承认不是与上海艺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呈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作业务,需要向真实购货方换取发票。经查询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你单位向上海艺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呈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转账后,资金最终转给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存在未正常沉淀,即进即出至无关的三方支付平台的异常情况。综上所述,你单位为了抵扣成本,取得上海艺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呈熙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4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681764.81元。
681764.81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