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宇圣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星星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914674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北关社区北关科技孵化园1幢(一照多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1
(2022)鄂0683民初6813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王**
湖北宇圣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2
2022-09-02
(2022)鄂0683民初4812号
合同纠纷
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宇圣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3
2022-08-15
(2022)鄂0683民初4812号
合同纠纷
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宇圣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4
2021-08-20
(2021)鄂0683民初5297号
合同纠纷
王**,孙*
湖北宇圣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2
2021-03-08
(2021)鄂0683民初246号之一
侵权责任纠纷
张**、张**等与湖北宇圣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02
2021-03-08
(2021)鄂0683民初246号之二
侵权责任纠纷
张**、张**等与湖北宇圣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02
2021-01-08
(2021)鄂0683民初24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张**、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02
2021-01-08
(2021)鄂0683民初16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张**、张**等与湖北宇圣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48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2017年8月28日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83MA4914674A,住所为枣阳市北城北关社区北关科技孵化园1幢,法定代表人为温星星。 另查明,御河帝景项目1至10号楼于2024年12月完工交房,当事人于交房当月开始暂为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当事人向4户业主按5元/㎡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共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2147元,超出政府定价标准多收建筑垃圾处理费1288.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88.2元。 2026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枣市监责退告〔2026〕1号),告知了本局认定当事人多收费用的依据、拟责令退款理 由和依据,以及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依法处理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6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枣市监责退〔2026〕2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前述多收建筑垃圾处理费1288.2元退还给原缴费者,原缴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截止2026年1月31日限期退款通知到期之日,当事人未采取相关措施将多收取的1288.2元退还给原缴费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88.2元; 2、处违法所得的3.5倍罚款,计4508.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796.9元。
4508.7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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