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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丝路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忠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23MA74WYJX1L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北城产城融合产业园9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8
2025-04-28
(2025)甘0423民初114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景泰县喜泉镇余梁村经济合作社;景泰县丝路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泰)市监罚﹝2026﹞23号
本局执法人员依据《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广告违法线索的函》,内容:2026年3月19日,在省局开展的互联网广告日常监测中发现:景泰县丝路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甄品杞香鲜榨枸杞原浆”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广告含有“具有增加免疫能力,抗氧化和延缓裹老,抗肿瘤,神经保护,抗辐射,保护生殖系统等功能”等内容,该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条款。2026年3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该处醒目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2、现场查看该处网店,在“京东商城-中国特产.甘肃白银馆”已下架产品栏内发现“甄品杞香鲜榨枸杞原浆鲜枸杞汁枸杞液”、“甄品杞香甘肃严选鲜枸杞原浆”,点开商品详情,发现宣传页面广告中含有“枸杞多糖是枸杞果肉中特有的有效成分之一,具有增强免疫能力、抗氧化和延缓衰老、抗肿瘤、神经保护、抗辐射、保护生殖系统等功能”等内容;3、现场查看甄品杞香鲜枸杞原浆产品净含量:400ML,生产日期:2025/10/18,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甘肃百杞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宣称以上内容,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打印了该产品的网页宣传页面并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为证。本局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张星旺进行询问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张星旺积极主动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3月30日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京东-中国特产.甘肃白银馆”销售的“甄品杞香鲜榨枸杞原浆鲜枸杞汁枸杞液”、“甄品杞香甘肃严选鲜枸杞原浆”网页宣传页面发布的“枸杞多糖是枸杞果肉中特有的有效成分之一,具有增强免疫能力、抗氧化和延缓衰老、抗肿瘤、神经保护、抗辐射、保护生殖系统等功能”内容,是该公司员工于2026年2月25日从网上搜到相关内容后设计发布的,设计该宣传页面未支付广告费用。枸杞作为食药同源食品,经执法人员在中国医药信息查询平台官方网站查询,枸杞的功效作用为“功能:滋补肝肾,益精明目;主治:用于虚劳精亏,腰膝酸软,眩晕耳鸣,阳痿遗精,内热消渴,血虚萎黄,目昏不明。”该枸杞原浆作为普通食品销售时,外包装上没有相关的医疗用语,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枸杞原浆有以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该产品自上架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就已认识到自身错误,立即主动改正,下架涉案食品。事后,在本局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在网店首页发布《关于线上店铺违规宣传枸杞原浆的整改声明及告知书》消除社会影响。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景泰县丝路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2、景泰县丝路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鹏、被委托人张星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张星旺出具的证据合法有效;4、2026年3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电脑截图1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该枸杞原浆购进票据及生产商资质证明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9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6、询问调查笔录1份4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取证情况;7、《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广告违法线索的函》扫描件1份3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8、当事人在网店首页发布《关于线上店铺违规宣传枸杞原浆的整改声明及告知书》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消除社会影响;9、执法人员在中国医药信息查询平台官方网站查询枸杞的功效作用截图1张,证明枸杞的药用功效。以上证据均经过当事人签字确认,且相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2026年4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景泰)市监罚告〔2026〕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事实。
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2
(景)市监罚﹝2023﹞119号
构成了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
免于行政处罚
-元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