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元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352510223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石桥路293号11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2
(2024)浙0192民初702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烟台齐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6﹞第347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6]第3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8元。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个品种1.6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二、没收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8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6]第34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8元。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个品种1.6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二、没收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8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扶摇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